刑事案件电话录音能当证据吗
2020-09-10 16:21:42   来源:   评论:0 点击:

证据是说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的合法性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有关机关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那么,刑事案件电话录音能当证据吗?下面就由南京律师网小编为您提供有关解答,希望对您了解法律规定的证据类型有所帮助。

一、监控能作为刑事案证据吗?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谁有资格收集证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五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五十六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电话录音经有关部门鉴定后,可能被当做刑事案的证据,但是前提是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以上就是南京律师网小编为您提供的有关解答。如果您有与法律有关的任何问题,欢迎您随时到南京律师网进行相关的法律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相关热词搜索:[db:关键字]

上一篇:告第三者需要哪些证据
下一篇:拆迁方逼迁怎么收集证据

分享到: 收藏
评论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