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公诉意见范本
2020-09-10 16:27:49 来源: 评论:0 点击:
聚众斗殴罪公诉意见范本
办案检察院:XX市检察院第二分院
公诉人:姜XX
被告人:吕XX,臧天XX,张XX,赵XX,任XX,骆XX,杨XX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受XX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就被告人吕XX、臧天XX(其身份证上的姓名——编者注)、张XX、赵XX、任XX、杨XX构成聚众斗殴罪、骆XX、赵XX、任XX构成敲诈勒索罪一案的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本案证据规范、合法、有效,且经当庭质证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三起犯罪事实。
犯罪事实1:被告人吕XX、臧天XX在XX省XX市聚众斗殴
臧天XX与孙XX和共同经营“XX迪吧”而产生经济纠纷,吕XX是臧天XX雇佣的迪厅负责人,孙XX和在迪厅挑衅之后,又打电话向吕XX约架。吕XX聚众斗殴的提议得到臧天XX允许后,遂组织、纠集近百人,带头前往公共场所XX市站前广场持械斗殴。
2003年6月21日凌晨,吕XX带领近百人与孙XX和一方数十人,在XX市站前广场、孙XX和的“热浪迪吧”门前发生械斗。造成孙XX和一方的孟龙被钝器击打致颅脑损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以及李永海、宋雨生、无辜人员王小生轻伤。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臧天XX、吕XX的供述,证人孙XX和证言,“热浪迪吧”与“XX迪吧”多名证人的证言,鉴定结论、XX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书等书证佐证。
犯罪事实2:被告人张XX、赵XX、杨XX等在XX市XX区聚众斗殴
2002年4月底,为争夺土坑倒土,被告人张XX、赵XX、任XX、吕XX共同组织、纠集近百人手持棍棒、砍刀等工具,与杨XX纠集的手持木棍等工具的20余人在XX区XX附近发生持械互殴,并造成孙XX重伤、尹XX受伤。以上事实有多名被告人的供述与孙XX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
犯罪事实3:被告人骆XX等敲诈勒索杨XX人民币5万元
杨XX当庭陈述聚众斗殴后,其被对方挟持,并在骆XX、赵XX、任XX等人的威胁、胁迫下,答应给付钱款才得以脱身。二三天后杨XX到月亮湾歌厅,经向骆XX、赵XX“请求”,商定给付数额为5万元。其后,杨XX给付上述5万元。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杨XX的陈述、被告人张XX、赵XX等人的供述,证人靳XX的证言予以佐证。
二、被告人吕XX、臧天XX、张XX、赵XX、任XX、杨XX组织、纠集多人与他人斗殴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骆XX、赵XX、任XX采取威胁手段迫使杨XX交付人民币5万元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罪名1:聚众斗殴罪
根据刑法第292条之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聚集多人攻击对方身体或者相互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构成本罪;该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吕XX等六名被告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
其一,在XX站前广场斗殴中,被告人臧天XX与吕XX是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臧天XX与孙XX和共同经营“XX迪吧”而产生经济纠纷。孙XX和迪厅挑衅之后,又打电话向吕XX约架,吕XX聚众斗殴的提议得到臧天XX允许后,遂组织、纠集近百人,带头前往公共场所XX市站前广场持械斗殴。从主观上看,吕系出于耍横、称霸的聚众斗殴之主观故意,从客观方面看,其实施了聚众以及斗殴的行为;从地位上看,其系组织者、纠集人、带头人,显系首要分子,因此,其于XX聚众斗殴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规模大、人数多、造成一人死亡三人轻伤的社会影响恶劣的持械聚众斗殴。
同时,被告人臧天XX在吕XX提议聚众斗殴时,表示同意,臧系吕XX的雇主、领导者,吕XX是为了臧而聚众斗殴,臧、吕之间的商议以及臧天XX的同意,对此起聚众斗殴的发生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从主观方面看,臧经与吕XX事先共谋,已经形成了聚众斗殴的共同故意;从客观方面看,其同意授意行为导致了吕XX实施聚众斗殴,也就是说臧实施了与吕共同聚众斗殴的客观行为;从地位上看,其行为对聚众斗殴具有决定性作用,应认定其为首要分子,因此,被告人臧天XX的行为已经构成聚众斗殴罪,并应对该起聚众斗殴承担刑事责任。
其二,在XX市XX区XX附近土场斗殴中,被告人张XX与杨XX约架在先,在此之后,张XX、赵XX、任XX、吕XX共同组织、纠集近百人,与杨XX组织、纠集的二十余人均持械到土场互相殴斗,并造成了人员受伤的结果。从主观方面看,五被告人均出于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从客观方面和地位上看,张XX起意聚众斗殴,赵XX帮忙纠集他人,同时提供了聚集场所,二人也都亲自前往土场斗殴,即二人都实施了聚众与前去斗殴的客观行为,并且基于起意者、组织者、纠集者的身份而应当被认定为首要分子;而任XX、吕XX纠集多人参与斗殴,并亲自前往土场,即二人也都实施了聚众与前去斗殴的客观行为,基于二人是被纠集者,同时他们又实施二次纠集行为,因此应认定为二人为积极参加者。而被告人杨XX,系斗殴一方的起意者、组织者、纠集人,并亲自在现场参与斗殴,即他实施了聚众与斗殴的客观行为,是明显首要分子。
因此,被告人张XX、赵XX、任XX、吕XX、杨XX均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应对该起聚众斗殴承担刑事责任。
罪名2:敲诈勒索罪
根据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结合本案事实来看,骆XX、赵XX、任XX伙同他人,将杨XX挟持至封闭场所,置杨XX于孤立无援的状态之中,并凭借先前斗殴之势,以“弄死你”等言语相威胁,进而索要钱款,正是在这样的胁迫下,杨XX不得不交付5万元。可见,被告人骆XX、赵XX、任XX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以威胁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七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及引发的思考
被告人吕XX、臧天XX共同伙同近百人在公共场所XX市站前广场持械斗殴,造成一人死亡、三人轻伤的严重后果。
被告人张XX、赵XX、任XX、吕XX与被告人杨XX为了争夺土坑倒土,约架后分别纠集数十人持械互相殴斗,造成一人重伤,一人受伤的后果。
六被告人所实施的上述聚众斗殴犯罪均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并侵害了他人人身健康权益。尤其是被告人吕XX、臧天XX进行的聚众斗殴,还侵害了他人不可复得的宝贵的生命权益,而且斗殴规模之大、场所之特殊均导致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而被告人骆XX、赵XX、任XX共同胁迫杨XX交付5万元人民币的敲诈勒索犯罪,既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也对被侵害对象的心理和精神造成了伤害。
本案被告人臧天XX原本是一名普通的演艺人员,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成为一名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并受到大家喜爱的著名歌手,这份来之不易的成功本应受到珍惜,并利用其公众人物的身份,树立良好的形象,以自身影响力促进社会形成良好的风尚,但他却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无视法制尊严,以身试法,终尝苦果。
被告人吕XX、赵XX、任XX、骆XX、杨XX均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经劳动改造出狱后本应奉公守法,珍惜自由生活,依靠自己的诚实劳动去获取幸福、回报社会,但五名被告人却不思悔改,再次铤而走险,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其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其也将重新面对牢狱生涯。
在此,公诉人希望各被告人能端正态度,认真反省,真诚悔过,从本案吸取教训,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加以改正,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综上,请合议庭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况综合考量,对七名被告人分别作出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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