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的房屋买卖规定
2020-09-20 11:09:22   来源:   评论:0 点击:

都说家是一个人的港湾,现代人辛辛苦苦奋斗一辈子,为的就是能够早点拥有属于自己的房屋但是房屋买卖也是有很多讲究的,毕竟涉及到的金额比较大,所以大家都必须要非常谨慎,下面南京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自然人之间房屋买卖的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自然人之间的房屋买卖规定

自然人之间进行房屋买卖,最重要的是要符合法律规定,是平等、自愿进行买卖合同签订。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何时转移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信您在阅读了本文后,对自然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应当遵循那些规定已经了解了一大半了,但现实生活毕竟具有多变性,本文肯定无法涵盖现实中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所以南京律师网小编建议您,如果您正处在比较棘手的状况中,及时联系律师获得专业法律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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