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纠纷】企业如何防范合同诈骗罪?
2020-09-02 17:09:06 来源: 评论:0 点击:
当达到一定数额,就会涉嫌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作为一种常见经济犯罪,往往会给受害方带来巨大的困难,部分中小企业甚至因此一蹶不振,资金链断裂,最终难逃破产厄运。为了帮助企业获得更加安全稳定的发展,预防和降低企业经营与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我们需要防范合同诈骗罪。
一、什么是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因此,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企业如何防范合同诈骗罪?南京合同纠纷
合同诈骗作为一种常见经济犯罪,往往会给受害方带来巨大的困难,部分中小企业甚至因此一蹶不振,资金链断裂,最终难逃破产厄运。因此,企业应当将防止合同诈骗作为第一要务。
(1)企业家本身以及企业高层领导应当注意自身建设,切勿因贪图利益而轻信对方。
在签订合同,尤其是较大款项的合同时应尽量谨慎对待,不可轻信对方的一面之词。有时甚至业务员在收受“回扣”、“红包”后会极力促成该笔业务,因此企业管理人员在签订合同时务必不可急躁,应在全方面的了解对方后再进行签约。
(2)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管理人员往往并不能参与每一次合同的签订,因此建立一个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企业应当设立合同审查、合同保存等细致环节,并建立一支谨慎、懂法的工作团队,对该团队的成员进行风险意识以及《合同法》相关的培训,使其在日常的工作当中避开诈骗陷阱。
(3)建立合同签订、履行监督制度。
合同诈骗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当中,因此,为了避开风险,企业应当对对方的情况时刻关注,避免其携款潜逃。在合同签订时,尤其是与新客户的合同签订时,企业应当从多渠道、全方位了解对方公司的经济状况、信用状况等基本信息,如果其信息有异样或瑕疵则应当慎重签约。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企业应当随时关注对方公司的履行情况以及公司目前状况,关注其是否正常履行合约、是否有能力继续履行合约以及履行过程中有无异样等,这不仅能够防止合同诈骗的发生,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民事纠纷,防止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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