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的区别
2020-09-02 17:09:07   来源:   评论:0 点击:

在当代这个经济社会的影响下,合同的签订在我们的生活中越来越普遍,越来越重要。在繁荣的背后一些犯罪分子伺机而动,合同诈骗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生活中合同诈骗罪往往与合同纠纷交织在一起,如何区分合同诈骗和南京合同纠纷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看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

履约能力指合同的当事人有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根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只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却与一方或数方签订大大超过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那么行为人签订合同的主观目的往往是为了骗取对方财物。而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一般都具有履约能力,即使在履约能力上有某种程度的夸大,也是以具有大部分履约能力为前提条件的。

2、看行为人有无履约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行为人利用欺骗手段骗取对方信任签订合同后,他的精力就用在怎么样把合同定金、预付款或合同标的物骗到手,一般不去为履行合同作努力,即使有一些履行合同的行为,也不过是为了掩人耳目。而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一般都是积极认真地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即使作了种种努力仍不能履行合同,这也不是行为人的本意,行为人是想通过履行合同来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决不是想非法占有对方财物。

3、看签约后财物的流向。南京合同纠纷

一般来说,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一旦依照合同的约定取得标的物,或者对方给付的预付款、定金之后,当事人都会把它们投入正常的经营活动之中,为在合同期限内履行自己的义务作努力。而对于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来说,一旦他们取得对方的款物,就会把款物挪作他用,或者供个人大肆挥霍,甚至用于拆东墙补西墙的连环诈骗当中。

4、看行为人事后是否真正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因自己的过错而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一般不推卸责任,会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来减少对方的经济损失,或适当赔偿对方的损失。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人,则不管其行为给对方造成了多大的损失,决不会主动积极地采取措施来弥补,而是编造各种借口搪塞,或者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敷衍了事,或者干脆携款潜逃。

值得注意的是:签订的合同中存在诈骗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如果合同欺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撤销合同,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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