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请律师是否有用
2020-09-04 11:23:22 来源: 评论:0 点击: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请律师是否有用?
有的。
一、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什么?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概述是指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主体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行为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的行为是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主观状态直接故意。
罪责
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罪量
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的罪量要素是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构成本罪,必须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99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加重处罚事由犯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而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贪赃枉法的处罚根据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行为而又有受贿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对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与受贿罪之牵连犯的处罚原则的规定。在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的财物以后,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又触犯了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在刑法理论上是牵连犯。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对于这种牵连犯,应当采取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
四、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什么,司法机构处理案件的时候都会依据法律公平的去处理,但是处理的工作人员在处理的时候会因为个人的利益而滥用职权,严重损害人民的利益,我国的相关规定有详细的说明。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或者有进一步的法律需求,可以在线咨询南京律师网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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