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林木采代许可证罪辩护词
2020-09-04 11:23:32   来源:   评论:0 点击:

当前社会中,就算是犯罪嫌疑人,也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有些犯了违法发放林木采代许可证罪的嫌疑人,想要获得轻判或是无罪,于是就会请律师来给自己辩护。在法律辩护中,辩护词是非常关键,它对判刑也有直接的影响,跟着南京律师网小编来看看违法发放林木采代许可证罪辩护词范本。

一、违法发放林木采代许可证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县林业局孙某的委托和XXXX律师事物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马某的辩护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理此案后,我认真的研究了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新检刑诉:阅读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我赞成我的当事人的观点,也就是本案被告人马某不构成违法发放采伐许可证罪。

《刑法》第407条规定,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马某在明知没有提供林权证书及四抵不明了的情况下,违规发放了007563号林木采伐许可证,将批准采伐地点填写为XXX6小班,东南西北四至见图,致使XXX村六组XXX的生态公益林被滥伐,森林遭受严重破坏,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407条的规定。

根据《刑法》407条规定的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犯罪构成和本案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马某之所以不构成此罪。

一、构成此罪的客观方面须“情节严重”,即致使XXX三处生态公益林被滥伐,被严重破坏,不是被告人马某的行为造成的,被告人马某发放的007563号林木采伐许可证和八合凼三处生态公益林被破坏没有因果关系。

1、致使XXX三处生态公益林被滥伐,被严重破,是犯罪分子刘XX、黄XX、邓XX受利益驱动,明知故犯,破坏森林资源,滥伐生态公益林的行为造成的。

①、刘、黄、邓三犯罪分子合伙做木材生意,明知XX村XXX的国家生态公益林不能采伐。

②、明知申请采伐的是火烧材且邓、黄二犯亲自陪同林业设计人员到XX村四组的火烧山林现场进行设计而故意采伐没有设计的三处非火烧的XX村六组XXX国家公益林。此事实从检察院办案卷宗中对刘、黄、邓三犯的口供笔录中证实。

③、不按采伐许可正规定的期限进行采伐,使用无效的采伐证进行采伐。《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林木许可证007563号中明确填写有“采伐期限:自2XXX年XX月XX日至2XXX年XX月XX日”,且在最下面的备注栏中有特别提示:“1、超过规定采伐期限,此证无效。《起诉书》认定:“至2008年4月份,刘XX、黄XX在XXX砍伐生态公益林三处,蓄积量70.7立方米。随后,买了雷朱园处的火烧林木,共砍伐火烧松树蓄积94立方米。”

2、致使XX村六组XXX的生态公益林被滥伐,森林遭受严重破坏,林业站管理工作人员有一定的责任,不是被告人马某的责任。

①林业站在接到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没有按照《伐区作业设计说明书》“四、采伐作业管理”的规定,进行现场伐区拨交。

②没有按照《伐区采伐设计表》中规定的伐中监督人实行有效的伐中监督。

③在采伐许可证过期作废后,没有制止其采伐,甚至作误导答复,见20X年X月XX日酿溪镇林业站的《证明》。

二、在主观方面.被告人马某没有犯罪的故意

1、在审核发放007563号采伐许可证中,把6号设计小班地名“XXX”填写为“XXX”这是根据设计人员《伐区作业设计说明书》中的地名填写的,整个核发过程是按程序发放的,不是滥发行为

①采伐的是火烧材,有村里的申请报告。

②有XX镇林业站审核的山林权属清楚意见及采伐意见。

③有林业工程师的《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及《木竹采伐呈报表》中签署的审核意见。

④有主管领导同意采伐的意见。

2、公诉书中“明知没有林权证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问题

(1)我县的林权证换发工作,从20XX年开始直到今天,仍在继续进行之中。20XX年,XX林业站没有将林权证发放下去,留存在林业站。也就是说,林农实际上没有获得合法有效的林权证书。

(2)在申请者提供不出林权证书的情况下,按照省林业厅和市林业局XX号文件的要求,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中,只要求对国有林场采伐林木要提供林权证书,对集体山林和林农申请采伐林木没有硬性规定要凭林权证核发采伐证。

(3)湖南省林业厅XX号文件规定,对集体山林,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在没有林权证的情况下,只要提供有效权书证明也可核发采伐许可证。

(4)鉴于我县绝大部分集体山林和林农没有林权证这一现实情况,今年三月,我局向市林业局呈送了《关于没有林权证是否可以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请示》,经市局研究答复:申请人只要提供采伐林木权属清楚的依据(乡镇林业站证明),在其他法定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本案中虽然没有提供林权证但有乡镇核实的“权属清楚”意见,因此,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符合我县实际情况,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不是滥伐行为。

3、公诉书中“四抵界线不明了”的问题

综上所述,被告人马某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发放采伐许可证罪。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采纳,谢谢。

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李XX

20XX年XX月XX日

二、违法发放林木采代许可证罪量刑标准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刑法》第407条),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就是关于违法发放林木采代许可证罪辩护词的写法。但是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不同,到时候辩护词的写法也不一样,不能够所有的违法发放林木采代许可证案件都套用这份范本。在有需要写违法发放林木采代许可证罪辩护词时,可以考虑来南京律师网网站找律师,按照实际的情况写一份标准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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