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辩护词
2020-09-04 11:23:35   来源:   评论:0 点击:

发票是需要在税局购买,企业也要按照规定使用发票,但是有些人却非法制造发票,还将这些发票出售。由于涉案金额巨大,案件比警方侦破之后,该嫌疑人也面临处罚想要辩护,那就跟着南京律师网小编看看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辩护词。

【一】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吴某某的父亲老吴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与被告人沟通了解,查阅案卷材料,结合法庭调查的情况,辩护人认为,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吴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犯罪行为,对此没有异议,但是,吴某某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也具有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判处缓刑,具体提出以下的辩护意见:

一、吴某某的该犯罪行为,在犯罪形态上属于犯罪未遂阶段。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实施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过程中,“着手实行”的具体表现为联系买发票人、寻找出售对象、准备实施销售行为等。吴某某指使被告人刘某某到墟沟将假发票出售给购买男子,在刘某某正准备将发票给购买男子验收的时候,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以致于这一次发票买卖交易没有得逞,吴某某也随后被抓获归案,因此,公诉人指控的吴某某该犯罪行为是属于犯罪未遂。被告人没有从该犯罪行为中得到非法获利,这些假发票没有进入社会流通环节,也没有使国家的税收实际流失,所以,没有对国家、社会带来任何危害性。根据《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吴某某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吴某某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了犯罪嫌疑人孔某某的犯罪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具有立功表现。另外,吴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了网上通缉犯(浙江口音男子)的重要线索,从而使公安机关得以侦破其案,具有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吴某某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而且悔罪深刻,主观恶性小,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如果判处缓刑不致于再对社会造成危害,而且,有利于对被告人的刑罚执行和教育改造。

四、吴某某的15岁儿子正在上学期间,从和谐社会的角度考虑,如果对吴某某判处缓刑的话,他可以打工挣钱,可以将他的儿子培养成对社会的有用人才,也可以给吴某某一个将功补过、将功赎罪的机会。

五、吴某某通过辩护人向他父亲转告愿意积极筹备罚金,准备缴纳罚金,努力争取得到法庭的宽大处理。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吴某某在本案的犯罪过程中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也具有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判处缓刑,希望合议庭依法公正判决,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xxxx事务所

辩护人:xxx

年月日

【二】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别有哪些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为了推行新的增值税制度而使用的新型发票,与日常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普通发票相比,有如下区别:

1、发票的印制要求不同: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3、发票的内容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

4、发票的作用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而普通发票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辩护词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有所不同,犯罪嫌疑人是可以找律师给自己辩护,用它来争取权益。需要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辩护律师时,这时建议你在线咨询南京律师网律师提供好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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