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聊天记录可作为法律证据了吗
2020-09-04 14:41:29   来源:   评论:0 点击:

随着微博、支付宝、微信成为国民应用,现在很多行为都是发生在网络中,很多纠纷比如朋友之间借钱不还,诈骗信息,人身攻击等这些不法行为都会留在聊天记录当中。那么,手机聊天记录可作为法律证据了吗?下面由南京律师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一、手机聊天记录可作为法律证据了吗

2020年5月1日起电子数据可正式作为证据,微博、微信、支付宝,这些软件已然占据了现代年轻人的主要社交阵地;信息化的发展,让人们的一言一行越来越被记录,越来越“雁过留痕”。一旦发生纠纷,电子数据让事实变得有据可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

所以手机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法律证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版)》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二、电子数据证据的种类

自2020年5月1日起将施行在2019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新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证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修改决定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等7类因素综合判断。修改决定同时明确规定,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以上就是南京律师网小编对“手机聊天记录可作为法律证据了吗”所进行的解答,可知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律网还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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