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是专属管辖吗
2020-09-04 16:47:58   来源:   评论:0 点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的生活水平在进步,彼此之间的矛盾就会增加,因为这个矛盾就给上诉到法院进行处理,协商解决不了的就需要专门的人民法院进行处理,相应的诉讼就会有专门的人民院,在这里会处理很多的案子,那么,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是专属管辖吗?下面由南京律师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是专属管辖吗

是的,专属管辖,又叫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类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类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案件范围上的分工。

刑事诉讼的专门管辖分工: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犯罪的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铁路系统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分工: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的法律效力:

1、专门法院对其专属管辖的案件有管辖权;

2、专门法院对其专属管辖案件的管辖权来源于法律的规定;

3、排除其他法院对专门管辖案件的管辖;

4、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定性,当事人不能协议排除专属管辖。

哪些案件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

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专属管辖的案件不得适用于地域管辖或者特殊地域管辖,外国法院亦无权管辖。另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有国内专属管辖与涉外专属管辖之分,适用案件具体如下:

1、国内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涉外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一)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二)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三)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分为一般管辖、专属管辖和特殊管辖。其中,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了以下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

1、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这类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理,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与特别管辖不完全相同。专属管辖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改变法律确定的管辖。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南京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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