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笔录能作为刑事证据吗
2020-09-04 16:47:58   来源:   评论:0 点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是会制作庭审笔录的,对庭审的过程进行记录,并且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那么庭审笔录能不能作为刑事证据的?下面由南京律师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庭审笔录能作为刑事证据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庭审笔录是属于笔录类证据,是属于刑事案件证据类型之一,庭审笔录经法院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刑事案件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是指能否在审判中用来证明控辩双方所主张的、并且必须由审判人员加以判断的事实,也就是有无充当证据的资格,在英美证据法上,又称为证据的可采性。

明确证据能力的意义在于:

1、没有证据能力的材料,不得在法庭审理的证据调查阶段提出来进行调查,不仅控辩双方不能请求进行调查,法官也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

2、控方或辩方对于相对方请求在法庭上调查的某一材料的证据能力存有异议的,原则上应当在法庭审理以前申请排除,由法官作出是否排除的决定;

3、经过法庭调查后判明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法庭应当依职权或者应当事人的异议声明予以排除;

4、审判人员不得把没有证据能为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有违反,因此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上诉。

证据能力属于法律问题,可以由法律加以限制,如规定违法方法获得的口供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等。一般来说,英美法系国家基于陪审团审判和当事人举证原则,对于证据能力限制较严,大陆法系国家基于实体真实主义和职积调查原则,对于证据能力的限制较少。当然,法律上的限制主要是涉及到当事人利益的一些证据,并不是说法律上没有限制的材料,就一定都有证据能力。某些材料由于其本身的性质或者由于违反程序禁止的规定,也不应该有证据能力,比如反映制作人主张的有关诉讼文书(起诉书、辩护词等)、推测、明显缺乏关联性的材料以及调查程序无效的证据(未经鉴定人签名的鉴定结论等)。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庭审笔录是属于笔录类证据,是属于刑事案件证据类型之一,庭审笔录经法院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刑事案件证据。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南京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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