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2020-09-20 11:22:56   来源:   评论:0 点击:

对于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是什么,相信有很多人都还不够了解,你知道在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吗?南京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一些相关内容,赶紧一起来看看吧!希望以下的内容能够为你提供帮助。

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现实生活中合同中的违约行为很常见,侵权行为也很常见,而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是需要注意的。那么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有哪些呢?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主要有以下方面:

1、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通常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而仅对极少的特殊侵权行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行为人的违约行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抗辩事由,行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受害人只需证明违约方有违约行为,不需证明其是否有过错。这是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中很显著的一点。

2、举证责任不同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受害人有义务对加害人的过错举证,在特殊侵权责任中,由加害人反证自己没有过错。违约责任中,违约方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相比之下,违约诉讼中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较小,负担较轻。这也是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中很重要的一点。

3、责任构成要件不同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的前提,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赔偿,损害事实是物权的债权保护法行使前提的体现,即要有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实;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不以造成损害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

4、义务程度不同合同的义务程度往往是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和利益关系确定的。根据大陆法系各国的规定,在无偿合同中,利益出让人只应承担极低的注意义务。而在侵权行为中不存在法定义务程度因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决定的问题。所以某些形式上的双重违法行为,依据侵权法已经构成违法,但依据合同法却可能尚未达到违法的程度,如果当事人提起合同之诉,将不能依法受偿。

5、责任承担方式不同侵权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人身伤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损害赔偿范围、方式不能由当事人事先约定;违约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实际履行等责任形式,但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方式范围可由当事人事先约定。

6、责任范围不同违约当事人的责任范围要小于侵权行为人的责任范围。因为侵权损害赔偿以行为人实际造成的损害为赔偿标准,且在造成特定伤害时,行为人还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而违约责任采用“可预见性”标准来限定赔偿赔偿范围。

7、对第三人的责任要求不同侵权责任中,基于物权的追及力及优先效力,贯彻了行为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行为人仅对因自己的过错致他人损害的后果负责,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要承担损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即使是由第三人原因致使债务人违约,债务人仍需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索。

8、责任人抗辩事由不同侵权责任中责任人的抗辩事由可分为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其中正当理由包括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和受害人同意,外来原因分为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被害人过错和第三人行为;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且当事人事先约定免责条款和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

9、诉讼时效不同由于,侵权的证明建立在人证、物证和受害人伤害状况的基础上,其证据的作用因时间的推移容易发生变化,而违约责任的证明建立在书证和物证的基础上。因此,从我国和世界各国的的民法规定来看,侵权责任适用的多为短期诉讼时效,违约责任诉讼时效为长期普通诉讼时效。

10、案件管辖不同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还包括对于管辖的不同。根据我国民诉法规定,侵权诉讼以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违约诉讼以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约定被告所在地、合同签定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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