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工伤】未签署劳动合同也不能获得赔偿的情形
2020-09-02 17:06:25 来源: 评论:0 点击:
1、签署过空白或者单方劳动合同的情形
在实践中,许多劳动者说,自己签署过合同,但是自己手里没有,公司有;或者签署的时候,合同中没有对工资、岗位、合同周期作出约定,都是空白的,甚至有的劳动者只是签字,也没有写签字时间,这种情形我们一般称为空白合同或者单方合同。在劳动仲裁审理中,单位一方可以拿出该合同,有的时候甚至篡改该合同日期,来主张签订过合同,拒绝支付双倍工资。因此这种情形,劳动者一般是得不到赔偿的。
2、劳动者没有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
一般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公司一般也不缴纳社会保险,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等。如果劳动者手里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是很难得到双倍工资赔偿的。我们每天接待的咨询的当事人属于这种情形是最多的。许多劳动者认为有同事证人作证、有名片、工服等就可以证明自己是公司员工,其实这是一个错误的认识,因为一般只有这一类的证据,劳动仲裁委或法院一般是很难作出劳动关系成立的判定,理由这些不具有足够性,证人可能有说谎可能,名片工服都可以在市场上随意得到。
3、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也就是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话,从第二个月开始就要支付二倍工资直至满一年视为自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为止。
而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就是从第一个月末第二个月初开始计算的。满一年后诉讼时效也就差不多过了。
另外提醒大家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南京劳动工伤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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