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工伤】劳动派遣人员发生纠纷如何维权?
2020-09-02 17:06:31   来源:   评论:0 点击:

所谓劳动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南京劳动工伤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随着劳动派遣市场的不断扩大,市面上的派遣机构五花八门,有些不正规的小公司出现了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因此引发了很多劳务纠纷事件。那么,发生劳务纠纷工人应该怎么办呢?


一、劳务派遣纠纷易出现五大问题分析:

1、劳动关系不清晰

劳务型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人才派遣协议,用工单位不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劳动关系和工作单位分别属于两家单位的情况。

2、工资支付不透明

由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分属两家,出现部分劳务性企业及用工单位随意克扣工资,不按月发放工资、不按规定结付加班工资等情况,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受侵害后责任主体不明确。

3、社会保险不参加

有的用工单位利用派遣用人形式,逃避社会保险义务,而劳务型公司又不为劳务人员办理参保手续,不缴纳社保费,或者是让劳务人员自己承担全部的社保费。

4、同等劳动不同报酬

据了解到劳务人员在用工单位往往成为另类,从事的是苦、脏、累、累的工作,报酬待遇低,不享受用人单位的奖金和福利等。

5、工作时间不规范

有的用工单位对劳务人员任意安排加班加点,工作时间大大超过国家规定,并且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还把违法责任推卸给劳务派遣公司。劳动派遣单位为与用工单位维持派遣关系,不敢帮派遣劳务工维权。

二、发生劳务纠纷劳务派遣工该如何维权呢?南京劳动工伤

实际上,在重大劳动纠纷时,实行派遣用工并不能使用工单位规避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因为在责任处理方面,法律已经给用工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做了明确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法本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例如,未足额支付工资、未支付加班工资等,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向劳动派遣单位索赔,也可以向用工单位索赔。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以后,是否可以向用工单位(派遣单位)追偿,主要看派遣协议是如何约定的。

2、《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动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在涉及人才派遣的劳动仲裁、诉讼中,应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

例如,劳动者仅向用工单位主张加班工资,劳动仲裁未将派遣单位列为当事人,那么在诉讼中,法院应当追加劳务派遣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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