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工伤】劳动派遣人员发生纠纷如何维权?
2020-09-02 17:06:31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一、劳务派遣纠纷易出现五大问题分析:
1、劳动关系不清晰
劳务型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人才派遣协议,用工单位不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劳动关系和工作单位分别属于两家单位的情况。
2、工资支付不透明
由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分属两家,出现部分劳务性企业及用工单位随意克扣工资,不按月发放工资、不按规定结付加班工资等情况,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受侵害后责任主体不明确。
3、社会保险不参加
有的用工单位利用派遣用人形式,逃避社会保险义务,而劳务型公司又不为劳务人员办理参保手续,不缴纳社保费,或者是让劳务人员自己承担全部的社保费。
4、同等劳动不同报酬
据了解到劳务人员在用工单位往往成为另类,从事的是苦、脏、累、累的工作,报酬待遇低,不享受用人单位的奖金和福利等。
5、工作时间不规范
有的用工单位对劳务人员任意安排加班加点,工作时间大大超过国家规定,并且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还把违法责任推卸给劳务派遣公司。劳动派遣单位为与用工单位维持派遣关系,不敢帮派遣劳务工维权。
二、发生劳务纠纷劳务派遣工该如何维权呢?南京劳动工伤
实际上,在重大劳动纠纷时,实行派遣用工并不能使用工单位规避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因为在责任处理方面,法律已经给用工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做了明确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法本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例如,未足额支付工资、未支付加班工资等,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向劳动派遣单位索赔,也可以向用工单位索赔。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以后,是否可以向用工单位(派遣单位)追偿,主要看派遣协议是如何约定的。
2、《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动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在涉及人才派遣的劳动仲裁、诉讼中,应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
例如,劳动者仅向用工单位主张加班工资,劳动仲裁未将派遣单位列为当事人,那么在诉讼中,法院应当追加劳务派遣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
南京律师事务所,您身边的法律顾问,服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婚姻与继承、交通纠纷、房屋纠纷、合同纠纷、商业谈判、债务债权、知识产权、建筑工程、民事案件处理、刑事辩护等法律领域的诉讼、仲裁及非诉业务
相关热词搜索:[db:关键字]
上一篇:南京劳动工伤索赔中的行政救济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