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工伤】事实劳动关系包括哪几种?
2020-09-02 17:06:28   来源:   评论:0 点击: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单位同农民工不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对于农民工维权相当不利。南京劳动工伤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签署劳动合同。如果是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要及时确定。那么事实劳动关系包括几种?


一、事实劳动关系包括哪几种?

1.没有书面合同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2.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

二、哪些证据可以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1.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最好有单位盖章确认)、职工花名册;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外派证”等能够证明职务职位身份的证件;

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5.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表、出勤卡等);

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三、劳动纠纷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纠纷诉讼时效又有普通时效和特殊时效之分,普通时效为两年。特殊时效方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情形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因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四年。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南京劳动工伤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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