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局的职责是什么
2020-09-04 15:19:23   来源:   评论:0 点击:

劳动争议在我国是经常发生的,特别是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利益产生的劳动争议,产生劳动争议可向劳动局投诉,而劳动局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局的职责是比较多的,那么劳动局的职责是怎样的?下面由南京律师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劳动局的职责是什么

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局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监察中用人单位的权利有哪些

拒绝权: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劳动监察时,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且不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的,用人单位有权拒绝监察;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进行处罚,不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政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申辨权: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陈述和申辨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劳动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听证权: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数额较大的罚款的,有要求劳动行政部门举行听证的权权。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劳动行政部门告知对其处罚决定后,三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

复议权: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向上一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行政诉讼权:当事人对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赔偿权:当事人因劳动行政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致使当事人受到损害。当事人依据国家《赔偿法》,有权要求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赔偿。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局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南京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相关热词搜索:[db:关键字]

上一篇:劳动纠纷的一裁终局
下一篇:离职证明中注明无劳动纠纷是不是就不能要求补偿金

分享到: 收藏
评论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