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不安抗辩权而终止合同
2020-09-20 12:55:31   来源:   评论:0 点击:

终止合同是指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消灭的情形,合同终止后不需要再履行合同,合同法规定可以终止合同的情形包括协商终止、法定终止等,那么怎样利用不安抗辩权而终止合同?下面由南京律师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如何利用不安抗辩权而终止合同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没有履行能力的,可以通知后履行一方,后履行一方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担保的,就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先履行抗辩权成立条件包括什么

按照《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构成先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关于互负债务是否指两个债务处于互为对待给付的地位,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如果两个对立的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就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成立先履行抗辩权。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或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现象。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是指先履行一方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标准、要求,即违约了。《合同法》第67条仅规定了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漏掉了履行债务不符合法定的要求,应予补充。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在这里指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包括加害给付)、部分履行和不能履行等形态。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没有履行能力的,可以通知后履行一方,后履行一方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担保的,就可以解除合同。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南京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相关热词搜索:[db:关键字]

上一篇:没有按时交楼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
下一篇: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有什么区别

分享到: 收藏
评论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