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合理期限
2020-09-20 12:55:36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合理期限
使用不安抗辩权的期限一般都是一方当事人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期限,这都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因此使用不安抗辩权的期限都是从签订协议那天开始,到终止履行的那天。
怎么行使不安抗辩权
我国《民法通则》、原《经济合同法》、原《技术合同法》并未对不安抗辩权作出规定,只有《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七条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的保证时,应当履行合同。当事人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负违反合同的责任。”此条对行使条件的规定过于笼统。通过借鉴德国民法和法国民法,结合本国立法实践,我国于1999年3月颁布的《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作了比较具体的明确规定,填补了立法空白。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双方在合理期限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看完本文的内容之后,对于这个问题都清楚了吧,对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在从签订协议那天开始,到终止履行的那天才属于合理,这对于在法律上也会有一定的帮助,大家就需要做好详细的了解,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南京律师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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