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基于不安抗辩权解除合同
2020-09-20 12:55:32   来源:   评论:0 点击:

在现生活中如果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的,签订合同后先履行一方有责任先履行合同,如果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没有履行能力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那么能否基于不安抗辩权解除合同?下面由南京律师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能否基于不安抗辩权解除合同

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没有履行能力的,先履行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后履行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恢复履行能力的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能不能基于不安抗辩权解除合同”问题进行的解答,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没有履行能力的,先履行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后履行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恢复履行能力的可以解除合同。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南京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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