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事】保单现金价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20-09-02 16:47:07 来源: 评论:0 点击:
实务中,投保人取得保险金现金价值除了用保单质押贷款取得部分现金价值外,主要有二种方式:
一是投保人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四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是保险人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终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除了以上两种情形投保人可以获得现金价值外,《保险法》规定还有三种情形可以退回保险现金价值,分别是《保险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
结合婚姻家事关系,并联系《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仍处于保险期内,且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该投保财产的现金价值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生存受益人是夫妻一方,在离婚时,如果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因解除合同产生的保单现金价值一般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保单生效日期在一方婚前,宜结合保单的生效日期、缴费情况,由法院酌定现金价值的分配,判定保单现金价值归投保人所有,同时给付另一方在婚后缴纳保费所对应部分的现金价值折价款。
(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投保人是夫妻一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子女,因父母离婚产生的现金价值或者保险利益未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种情形,《最高院第八次民商会议纪要》中没有涉及。结合最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一般认定为了保护子女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权益,该保单属于夫妻双方对于子女的赠与,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南京婚姻家事
我们认为,保单的现金价值或者保险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取决于几个因素,包括保单何时购买,用什么款项购买,购买的动机是否存在恶意、是否为了子女的利益以及保单被保险人、受益人如何设计等等因素,不宜因投保人、被保险是夫妻双方,保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就简单判断,离婚时产生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虽然子女每年可以通过保单领取保险利益,但是如果子女挥霍欠债,则因为这份合同并不属于子女的财产,不会被债权人追索;如果子女婚姻破裂,因为投保人是父母,保单不会被分割,避免财富流失;如果子女不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保全家庭财富。这也是父母为子女投保的动机和目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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