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事】涉外夫妻财产协议的法律认定
2020-09-02 16:47:08   来源:   评论:0 点击:

涉外夫妻财产协议,南京婚姻家事是指夫妻之间达成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分割协议。所谓涉外因素,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或经常居住地位于中国境外,或协议所涉财产位于中国境外。


(一)关于协议效力认定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以夫妻财产约定为主要内容的协议,是确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形式。因此,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选择适用的法律。

(二)境外财产性质识别的法律适用

夫妻财产协议指向的财产既包括夫妻双方于婚内取得的共同财产,也可以包括各自婚前个人财产。对位于境外的财产,如何识别其法律性质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或是否有夫妻以外第三方的共有份额,是夫妻财产协议合法有效且能够实际履行的前提条件。

同样根据《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24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来对财产性质进行识别,以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判断争议财产中是否包含夫妻以外第三人的共有份额,应以何标准确定准据法?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则,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应均可。

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遇到下面两种情形时,则可能因法律之间的原则性冲突而影响相应生效法律文书的承认与执行:

一是第三人为外籍人士,且其国籍国法律与上述其他可选择的法律就财产权属认定问题存在原则性冲突,而相关法律文书需在第三人国籍国司法机构承认与执行的;

二是争议财产位于境外,财产所在地法律与上述其他可选择适用的法律就财产权属认定问题存在原则性冲突,相关法律文书又需在境外财产所在地司法机构承认和执行的。

对于上述两种情形,境外司法机构很可能基于对本国法律的恪守及司法主权保障等因素,对依据与本国法存在根本冲突的外国法作出的裁判拒绝承认与执行。因此,考虑到协议效力的判断、第三人权利保护,以及相关法律文书的承认与执行问题,选择适用第三人国籍国或争议财产所在地法律作为判断财产性质的法律依据较为适宜,以避免因法律规定冲突问题导致裁判被拒绝承认与执行,或对第三人权利界限认定标准发生冲突。

(三)境外财产权属判断的司法实践南京婚姻家事

夫妻财产协议所涉财产必须是夫妻双方有权支配的财产。而财产权属凭证则是判断夫妻双方是否有权处分该项财产的最重要的依据。一般来说,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以及车辆、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重型机械,均有财产所在地政府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表明权属,公司股权有政府登记部门或政府指定机构登记备案表明权属,其他动产则根据财产内容不同可能有不同的权属证明形式。

至于如何确定境外财产的权属,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从程序法角度看,财产权属凭证系证明涉案财产权利归属的书面凭据,在诉讼中以书证形式呈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根据该规定,如夫妻双方在国内法院进行的诉讼(如离婚诉讼、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或婚内财产争议诉讼)涉及境外财产时,当事人应当提供境外财产权属凭证以证明双方对所涉财产具有处分权,该权属凭证因系境外形成,故应当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履行境外公证及认证程序。对经过境外公证及我国使领馆认证的财产权属凭证,法院可根据其记载内容判断夫妻双方是否有权处分该境外财产。

但需注意的是,根据财产权属凭证能够确定的仅是夫妻双方是否有权就该财产归属问题作出约定,至于该财产的法律性质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还需援引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准据法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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