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事】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常见的法律误区
2020-09-02 16:47:06 来源: 评论:0 点击:
误区1:我不同意离婚你就别想离婚
有的当事人错误地认为只要自己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不会判决离婚。事实上,法院判决双方是否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双方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和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没有关系,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已经破裂,即使不同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至于如何判别夫妻双方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最高院早在1989年就出台过相关的司法解释,具体内容请参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法条。
误区2:谁先提出离婚分割财产时谁吃亏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这和双方的经济收入、身份地位等社会属性无关。诉讼离婚时,法院首先会依法区分清楚当事双方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线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处理。因此,谁先提起诉讼与原告必须在财产分割方面作出让步,二者没有必然联系。
误区3:对方有婚外情就一定就能够离成婚
有婚外情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按照《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法律上关于同居的定义是指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可见同居与婚外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夫妻一方因一时冲动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性或婚外情的情况,与夫妻感情破裂是两会事,因此,即使证明对方有婚外情,法院也不一定会判决离婚。但具体司法实践中,如夫妻一方有婚外情,法院会作为一个很重要的参考标准。
误区4:要想离婚先退彩礼
在我国婚姻传统中,很多地方有结婚前男方要送给女方彩礼的风俗习惯。离婚时,有些男方当事人认为送彩礼的目的在于和女方结婚,现在既然离婚,彩礼就失去实际意义而理应返还给男方。法院在审理此类离婚案件时,对女方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如果双方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男方实际生活困难的,会酌情判决女方返还给男方全部或部分财产。本着解决问题、减少争议、化解矛盾的原则,女方最好考虑尽量还一部分。对于女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法院按赠与处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赠与一经成立,没有法定条件,赠与人不得要求返还,因此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彩礼一般是不会返还的。
误区5:想离婚先付青春费或贞操补偿费
部分婚姻案件中,一些女性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要求对方支付所谓“青春损失费”的主张,个人认为这有一定的合理性。在中国传统社会生活中,相对于男性,大部分女性处于弱势地位。千百年来形成的贞操观对女性的束缚在现实生活中一直都真真切切地存在。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这种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律认为男女双方从相识相爱到走入婚姻的殿堂,其间发生的性关系是以自愿为前提的,因此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按《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只有在有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法定情况下法院才会有可能判决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赔偿。因此,青春费或贞操补偿费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误区6:离婚应该争得家人的同意,否则不能离婚
婚姻自由是我们《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婚姻自由包话两方面,即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离婚诉讼解决的是夫妻双方法律关系而非其父母、近亲属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法院对离婚案件,虽然会依法审慎处理,但一般不会主动征求当事人双方父母、近亲属的意见,更不会以双方父母、近亲属的意见决定最后的结果。但是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除外,此类案件,法院应该征求病人监护人的意见。
误区7:夫妻分居满二年就能自动离婚南京婚姻家事
首先必须明确,这种认识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行为,只能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或到法院诉讼离婚,除此外,没有任何其他合法途径。而民政部门和法院认定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要从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诸方面进行综合认定,是否分居只是其中的一个参考因素,先前有过夫妻分居五年还没有离成婚的报道。司法实践中,对于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一般情况下,第一次离婚诉讼能够判决离婚的可能性比较小。
误区8:只要没离婚,妻子就必须跟丈夫回家
在离婚诉讼案件中,有的男方当事人认为,只要法院还没判决离婚,妻子就应当回家,自己也有权把妻子接回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有人身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犯,因此,妻子是否回家与两人是否存在婚姻关系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丈夫必须经过妻子的同意才能接其回家。如果强行“抢”妻子回家,这可能会导致更糟糕的结果,不仅难以使妻子回心转意,而且有可能构成侵害其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还可能构成犯罪。
误区9:假离婚可逃避债务
有些家庭对外欠了巨额债务,夫妻自作聪明地商量办理假离婚手续,常常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屋登记等,或者约定财产和债权归一方所有,债务由另一方负责偿还,以为这样就可以逃避不还债了,实际上这样做在法律上行不通。如果债权人将夫妻二人起诉到法院,占有财产的一方以离婚约定为由拒绝还债,另一方同意还债却无履行能力,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会认定双方离婚的真正目的是要逃避夫妻共同债务,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法行为,该约定无效,法院有权责令或强制这对离婚夫妻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假离婚并不能逃避债务。
误区10:财产判给我了就是我的
有的当事人为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事先把财产转移了,以为法院判决之后转移的财产就是自己的,对方无权再主张。其实这样不但是错误的,而且有可能解犯法律。依据《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即使离婚后,一方发现还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的,自发现之日起两年内还可以起诉要求分割。
误区11:财产署我名自然就归我
一些当事人错误地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谁的名下就归谁,基于此类认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尤其是房产等价值较大的所有权以产权登记为准的不动产时,往往产生较大争议。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如婚姻双方无特别约定,其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比如在婚姻关系期间所购买的房子,不管买房子的钱是谁出的,也不管房屋产权证是谁的名字,如无特别约定,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是平均划分。
误区12:离婚后对方不让探视子女就可以不再支付抚养费和生活费
有的当事人认为,法院把子女判归对方抚养,对方不让自己探视子女,自己就不再向子女尽义务,就等于和子女断绝关系了。这种想法不仅违背了起码的家庭道德,同时还违反了法律规定。因为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谁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要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出现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生活或子女患病、上学等新的情况,子女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育费。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病、伤残等无力继续抚养,或有虐待子女等行为,另一方还有权主张变更子女归自己抚养。拒绝按法律文书抚养子女的一方会被法院处以拘留或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能构成遗弃罪。所以,离婚后父母仍然必须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出现对方不让自己看望和探视子女的情况,也不应当以此作为拒绝支付抚养费和生活费理由。而应当以合法的途径,比如协商和探视权的诉讼方式等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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