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没有将车库的归属划分,车库归谁
2020-09-11 16:55:02   来源:   评论:0 点击:

进行二手房买卖时,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有些人购买房屋时,可能会一并购买小区内的车位,那么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没有将车库的归属划分,车库归哪一方?下面由南京律师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没有将车库的归属划分,车库归谁(《物权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房屋与车位的产权是独立分开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车位买卖的,车位归登记方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二、住宅小区车位的分类

1、人防工程车位:开发商不拥有产权,不得出售,只拥有使用权(如果开发商将建设人防工程的成本已经分摊到销售的商品房的成本当中,则使用权的归属也随之转移);

2、全体业主共有车位:《物权法》规定小区的地面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如何使用需要经过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3、单个业主购买车位:由业主出资购买,产权属于业主;

4、开发商所有车位:开发商投资建设的,不计入公摊,可出租或者出售给业主使用的。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七十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房屋与车位的产权是独立分开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车位买卖的,车位归登记方所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南京律师网进行咨询,南京律师网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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