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拍卖注意事项
2020-09-11 16:56:31   来源:   评论:0 点击:

拍卖的房子是现在有一些购房者在买房时为了图便宜会选择购买的方式,但是正所谓一分钱一分货,拍房之所以那么便宜,也是因为它存在一定的风险。购房者在购买司法拍卖的房屋时候,需要调查清楚。那么房地产拍卖注意事项有哪些呢?以下就是南京律师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房地产拍卖注意事项

1、拍卖房屋的付款方式。我们通常要求一次性付款,而且付款时间会比较紧;

2、房屋的相邻关系;

3、房屋有无物业费、水电费或是燃气费等;

4、拍卖房屋的所有税费要了解清楚;

5、房屋有无户口;

6、房屋是否注册了公司;

7、房屋是否为凶宅;

8、房屋的风水;

9、房屋是否包括了装修及家具家电,有些拍卖案件中,会进行分开拍卖;

10、房屋是否有人正居住;

11、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有无漏水等问题;

12、房屋有没有拖欠工程款的。

二、拍卖有次数限制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进行司法拍卖时是有次数限制的,如果是动产,一般进行二次拍卖,如果是不动产,拍卖次数为三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第二十七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上述内容就是南京律师网小编对“房地产拍卖注意事项”的法律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进行司法拍卖时是有次数限制的,如果是动产,一般进行二次拍卖,如果是不动产,拍卖次数为三次。如果读者对这方面的法律问题尚有疑问,欢迎您到南京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相关热词搜索:[db:关键字]

上一篇:个人能否申请房屋质量鉴定
下一篇:房屋买卖抵押权还在吗

分享到: 收藏
评论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