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和解除合同的关系
2020-09-20 12:55:35   来源:   评论:0 点击:

解除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之一,而解除合同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如果单方解除合同的,就有可能构成违约,而可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很多,那么不安抗辩权和解除合同的关系是什么呢?下面由南京律师网小编为您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不安抗辩权和解除合同的关系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是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如果后履行方没有恢复能力的,先履方就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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