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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经济适用房的特点以及与拆迁安置房的区别是什么?
2020-09-03 14:19:09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一、经济适用房的特点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

1、申购主体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2、客体要求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3、土地来源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二、经济适用房与拆迁安置房的区别

经济适用房与拆迁安置房的区别主要体现为:

1、取得方式不同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

拆迁安置房是被拆迁人原房屋被征收补偿所得;经济适用房的申购人需符合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低收入以及无房或住房困难等条件。同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还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

2、取得是否存在对价不同

拆迁安置房拆迁遵循的是补偿原则,一般都是被拆迁房屋置换所得;经济适用房具有很强的福利保障性质,政府让渡了一部分收益给申购人,申购人支付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

3、处分权的范围不同

拆迁安置房所有人可以自行决定房屋是自用、出租还是买卖;经济适用房对于买卖有交易时间、交纳土地收益及政府回购等严格限制。

注:拆迁安置房是被拆迁户原有房屋置换而来,是依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取得,拆迁强调的是补偿,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并未享受到国家的福利保障,相反被拆迁人为了公共利益放弃了原有被拆迁房屋。拆迁安置房与原被拆迁房屋的置换属于对价性的补偿,不同于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性质,故不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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