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保险理赔过程中有哪些法律风险?
2020-09-03 14:19:14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一、《保险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二、法律分析:
《保险法》对于保险公司核定损失、及时赔付和书面拒赔时效均有规定,因定损、理赔、拒赔时效过长容易引发被保险人不满引起诉讼。司法实践中,并且可能产生延期赔付的额外损失;对于保险人明确拒赔的案件,法律要求保险人在拒赔通知书中必须履行“说明理由”的法定义务。作为向被保险人作出拒赔意思表示的书面通知,法律要求拒赔通知书所记载的内容应当完整、合理、周延。就是说,所记载的拒赔理由对于一个法律上理性人(reasonable person)来看,应该是合情合理,不存在明显瑕疵的。因而,起草“拒赔理由”时,应满足如下几个要求:格式规范、符合逻辑以及合法合理。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将产生对保险人不利的法律风险。
三、建议及对策: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
保险人在赔案处理过程中应及时查看现场并核定保险责任和损失,若存在损失具体数额暂时无法查明,应当就应当赔付可以确定损失的部分先行赔付,以多次赔付的方式来处理整个保险理赔。在与被保险人沟通理赔事宜的过程中要尽量采取书面形式告知,在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索赔材料的过程中做到一次性告知。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形要及时赔付,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及时出具书面拒赔意见。这样才能防止在可能发生的诉讼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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