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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互联网广告中哪些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0-09-03 14:19:13   来源:   评论:0 点击: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广告也日益增多。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同时,也出现了很多互联网广告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严重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的竞争秩序。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一)利用网络广告进行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是传统广告中常见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有些广告主在网络广告中故意使用含混晦涩的语言以迷惑消费者,对于产品的制作成分、性能、功效等不如实宣传;

2、利用他人拥有的商标、著作权或企业名称做关键词竞价推广;

3、在宣传中对自己的产品进行“最”字级别的推广。

(二)有奖网络广告的不正当促销行为

网络公司通过向访问者提供奖品达到吸引观众,扩大销售业务的目的。此类行为属于通过关联当事人提供奖品以增加其他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同样可以达到不正当竞争的后果。主要有以下形式:

1、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2、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4、诱导点击,比如广告内容为“点击该广告,就有机会赢取万元大奖”,该广告中网民是不需要为此向网站支付任何费用的,但网站经营者,可以通过增加网站广告点击率等方式盈利。

(三)利用网络技术进行非法网页链接

目前非法网页链接的主要形式是:

1、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2、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3、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4、“加框链接技术”进行网络广告的不正当竞争。所谓“加框链接技术”是指以框架方式实现网页窗体嵌套的技术。此网站以分割视窗的方式将他人网站的内容呈现在自己网站的网页上,故当浏览者点击此网站与他人网站的链接时,他人网站的内容会出现在此网站页面的某一个区域内,而此网站页面的广告则始终呈现在浏览者的面前,这样此网站的广告就可以借助他人网站的内容而被宣传。这种加框链接技术在刑法领域甚至符合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构成要件。

(四)比较广告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

我国目前关于比较广告的规章制度只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审查标准》,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广告中的比较性内容,不得涉及具体的产品或服务,或采用其它直接的比较方式。对一般性同类产品或服务进行间接比较的广告,必须有科学的依据和证明。归纳一下,比较广告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1、比较广告中使用的数据或调查结果,必须有依据,并应提供国家专门检测机构的证明。

2、比较广告的内容,应当是相同的产品或可类比的产品,比较之处应当具有可比性。

3、比较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的描述,应当准确,并且能使消费者理解。不得以直接或影射方式中伤、诽谤其它产品。

4、比较广告不得以联想方式误导消费者,不得造成不使用该产品将会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后果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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