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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信用卡欠钱不还需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呢?
2020-09-03 14:19:11   来源:   评论:0 点击:

随着社会的发展、信用卡的普及,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我们已经步入了先消费后付款的时代,人们已经逐渐形成了提前消费的新观念。在现实社会中,无论是基层员工,还是社会精英,亦或是公司老板,几乎每一个阶层的人都会涉及到信用卡的使用,人们利用信用卡提前消费,在存款不足的前提下提前借用银行资金满足自己的需求,实现了超前消费。那么,因提前透支信用卡,而后还不上欠款所需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呢?


一、信用卡欠款不还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交,但执行费在执行后交纳。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二、信用卡欠款不还所产生的刑事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

(四) 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 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 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 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合同约定的信用卡欠款不还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根据《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若持卡人违规、欺诈、恶意透支,信用卡中心有权提请有权机关依法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因此,对于信用卡持卡人欠款事宜,信用卡中心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有权请求法院判决持卡人清偿全部欠款及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款项。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持卡人涉嫌信用卡诈骗的,信用卡中心还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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