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知名的律师事务所】根据真实故事而改编的电影,原型人物是否享有著作权?
2020-09-03 14:19:10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一、原型人物是否对自己的故事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并非是要保护作品所体现的思想、情感、主题等,而是要保护作者对思想、情感、主题进行的独创性的表达。个人经历的故事通常很难满足作品构成要件,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北京高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2.1条规定“审查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一般考虑如下因素:
(1)是否属于在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自然人的创作;
(2)是否具有独创性;
(3)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4)是否可复制。”
按照前述规定,原型人物的个人故事是已经发生的既往“事实”,该故事并非当事人智力创造的成果,当事人无法确保其个人故事表现出独创性,个人故事也不能自动记载于有形载体以便进行复制。因此,原型人物的故事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智力成果”,不构成作品,无法依据《著作权法》进行保护。即使原型人物的经历经过众多新闻媒体报道,其故事形成了相应载体,但此时其个人故事已经成为一个公共事件。按照《著作权法》的立法原则,该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内容及元素(如时间、人物、地点、个人生平、背景事实等)属于公有领域素材,任何第三方均有权使用公有领域素材进行创作,无需取得原型人物的授权。
综上所述,原型人物的故事并不符合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要件,无法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不能禁止他人根据新闻报道等内容改编成影视剧本。
二、真实故事改编电影是否应取得授权南京知名的律师事务所
对于依据真实故事改编的电影,目前在法律层面未对其进行详细规定,在实践中出品方主要需关注广电总局等主管部门的意见。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征求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广电总局在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立项须知》中进一步要求,“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
根据前述规定可知,目前主管部门对电影剧本的备案审查主要集中于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对于改编自普通人真实故事的剧本并无限制性规定,出品方对此没有强制性义务。为此,实践中,针对真实故事改编电影是否需要获得原型人物的授权,相关决定权仍在出品方手中,存在较大的操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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