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动态 > 正文

【南京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公司如何拒绝不正当目的的查账?
2020-09-03 14:19:14   来源:   评论:0 点击:

我们知道股东行使知情权,往往都是个引子或者借口,南京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实则想揪住公司运营中不规范的小辫子,以取得对自己有利的谈判筹码。那公司如何巧妙地化险为夷回绝查账呢?


过去有很多公司直接以帐不全、股东要求查得太细为由回绝,或者以公司认为法定代表人和董事均是股东委派的,据此股东应该完全知悉公司财务状况,股东不应再诉讼主张股东知情权等等,这些抗辩理由会被法官秒杀。

《公司法解释四》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南京知名的律师事务所

不正当目的也不能任性,《公司法解释四》第九条“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材料没有制作或已丢失”切莫信手拈来挡箭,因为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南京律师事务所,您身边的法律顾问,服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婚姻与继承、交通纠纷、房屋纠纷、合同纠纷、商业谈判、债务债权、知识产权、建筑工程、民事案件处理、刑事辩护等法律领域的诉讼、仲裁及非诉业务

相关热词搜索:[db:关键字]

上一篇:【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投保单有哪些基本要求?可引发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呢?
下一篇:【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保险理赔过程中有哪些法律风险?

分享到: 收藏
评论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