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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必须要了解的诉讼时效问题
2020-09-03 14:19:15   来源:   评论:0 点击:

在办理各种类型的案件时,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都应特别关注诉讼时效的问题,以防错过最佳的办案期限,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诉讼时效期间主要分为三种: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就是说,债权请求权受双重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1)最长诉讼时效;

(2)普通或特殊诉讼时效。

其中任何一个期间经过,债务人均获得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1、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包括两种:

(1)原则: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2)例外:

a.产品责任,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10年。明示的安全使用期超过1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该安全使用期。

b.因船舶油污损害的请求权,为6年。

2、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一般债权请求权,期间长度为2年。

3、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指不适用2年期间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主要有:

(1)1年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有两个例外:产品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诉讼时效期间仍为2年;因环境污染造成人身损害,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注意:仅违约责任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若出售的标的物发生产品侵权,侵权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仍为2年);

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3年

环境污染侵权,无论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害,诉讼时效期间都为3年。

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

(3)4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4)5年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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