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保证金连带责任多久失效
2020-09-11 16:56:35   来源:   评论:0 点击:

连带责任担保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那么开发商保证金连带责任多久失效?连带责任的执行方式有哪些?相关法律依据有哪些?南京律师网小编悉心为您准备了以下相关阅读材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开发商保证金连带责任多久失效(《担保法》有效期截止于2020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

(1)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宽限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约定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3)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二、连带责任的执行方式

(一)同时式执行。即对两个以上的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实行同时发执行通知书,又分为两种方法,一是对各被执行人同时采取全额执行强制措施,然后合并被执行财产,完成法律文书的指令。二是按份合并执行法,即按照法律文书指令的给付内容先分到各被执行人头上,然后根据执行情况进行相加来完成执行指令。此种方式适合各被执行人都有履行能力的案件。

(二)选择式执行。即对一般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在查明各被执行主体的履行能力后,择其易于执行的被执行人先执行,该方式执行效果明显,执行周期短,实践中较为常见。此种执行方式的后果是产生被执行主体之间的追偿权,也是特别容易引发抗法和信访案件发生的一种执行方式。

(三)转换式执行。即根据具体案件灵活采取前两种方式并据案情随时转换执行方式。

补充连带责任的执行是指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才执行从债务人财产的执行方式。因此,执行中有个额度和顺序问题。其执行方式为:

1、顺序式执行。即先对主债务人实施执行措施,当对主债务人执行不能或部分执行不能时,才能转而执行次债务人的财产。

2、跳过式执行。当按顺序执行一遍主、次债务人后,如仍不能完成法律文书指令的话,笔者以为实施第二轮执行措施时就无需按顺序执行了。比如在第二轮执行程序开始前就发现主债务人已无可供执行财产,也就没有必要对其实施执行措施,以节约司法资源而直接执行次债务人,两者都无执行能力则中止执行。以后再执行可视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灵活“跳过”。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于2021.1.1生效)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以上就是南京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开发商保证金连带责任多久失效的相关内容,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案件要注意的是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捍卫住属于我们的合法权益。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如果对您帮助不大或者您想了解更多详情,欢迎咨询南京律师网在线律师,为您带来更专业的答案和全方位的法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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