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司分立重组是否涉及营业税的增收?
2020-09-02 17:32:43   来源:   评论:0 点击:

南京公司法公司分立无论是存续分立还是新设分立,被分立公司的资产都要部分或全部转入新设公司,都需要将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商标注册证和专利证书等过户到新设公司的名下。那么,这种过户需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由此可见,在公司分立过程中,被分立公司将不动产和知识产权转移到新设公司名下,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关键在于被分立公司的行为是不是“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如果是就应当缴纳营业税,如果不是就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认为在公司分立过程中,被分立公司将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转移到新设公司,并将产权证照过户至其名下的行为不是转让、销售行为,不应当征收营业税。这是因为:

第一,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在这个过程中公司作为资产的所有者并未像转让资产那样与资产相分离,只是在公司作为资产的所有者被一分为二后资产也相应的被一分为二了,产权过户并不是资产的转让,只是为资产所有者的分立。因此,公司因分立对资产的分割不是转让、销售这些资产,当然无需缴纳营业税;

第二,资产的“转让”和“销售”势必使资产所有者获得相应的对价,而对价一定不同于原来的资产,否则转让和销售没有意义。而在公司分立的情况下,被分立的公司并没有获得分割资产的对价,资产仍归公司所有,股东仍对公司享有权益。因此,公司因分立而需要进行的资产过户并不是“转让”或者“销售”这些资产,当然无需缴纳营业税;

第三,税收义务是一种行政义务,应当遵循一条准则,这条准则就是“法无明令,民无义务”。虽然我们从有关税法中找不到因公司分立而需要进行的资产过户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但是只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公司因分立而需要进行的资产过户应当缴纳营业税,就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同时,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中,国税总局明确指出,“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南京公司法

因此,在公司分立重组中不涉及营业税征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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