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司法】名义股东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呢?
2020-09-02 17:32:46   来源:   评论:0 点击:

名义股东是实际出资人的相对方,南京公司法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基于某些原因与其他人订立合同,约定投资收益由实际出资人享有,该与之签订协议的人只是名义上的出资人,即名义股东。概念上看名义股东只是挂个名,实际上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只能在协议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那么名义股东在法律上看来有哪些风险呢?


1、出资义务风险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7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可知,如果实际出资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则名义出资人需要对公司债务在实际出资人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税收风险

股权代持中,当条件成熟、实际股东准备解除代持协议时,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都将面临税收风险。南京公司法

综上,股权代持不仅对实际出资人存在巨大风险,对名义股东也有很大风险,即使概念上看名义股东只是挂个名而已。所以,生活中我们在决定请人代持股权或者帮别人代持股权的时候一定要考虑清楚可能会发生的风险,并提前做好相应的安排,避免风险发生时毫无准备,损失个人利益。多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实在不清楚的时候,务必咨询相关专业的律师,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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