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中的主要问题与法律责任有哪些?
2020-09-02 17:32:44   来源:   评论:0 点击:

公司清算,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因自身经营不善、经营期限届满或《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需要依法清理公司的尚存债权、债务,进而消灭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清算后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也就丧失了民事法律主体资格。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解散的事由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公司因陷入僵局被人民法院予以强制解散。这其中,除了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情形外,其他情形均需要及时对公司进行清算。公司清算活动要依法、及时、公平。因为,公司清算与公司、股东、债权人、债务人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包括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等清算责任主体,如果怠于对公司进行清算,或者图谋私利,在清算过程中隐匿财产、清偿债务前提前分配财产,会妨碍清算结果的公正性,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商事交易安全。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包括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等清算责任主体,如果不履行清算义务或履行清算义务有瑕疵,很可能引火烧身,最终对公司的未清偿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那么,公司清算中的主要问题与法律责任有哪些?

一、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清算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除外)。

民事责任: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上述情形如果是实际控制人的原因造成,债权人有权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公司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责任:股东对公司欠缴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清算的通知与公告不符合要求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民事责任: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有权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公司在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提前处置公司财产或制作虚假的清算报告

民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

第一,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刑事责任:公司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妨害清算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七条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隐匿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

2.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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