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司法】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有哪些?
2020-09-02 17:32:44   来源:   评论:0 点击:

我们都知道一个公司的成立它应该设有董事,南京公司法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职务,我国的《公司法》在这方面也作出了相关的规定,那么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有哪些?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南京公司法

综上所述,我们了解到这些情况下不能担任公司的董监高,即使因为某些原因而被任聘了,这个行为也是无效的。在开设公司之前,这些都是我们必备的法律常识,不能仅凭自己的喜好,不管不顾相关的法律问题,这样在后续的工作中将可能带来无法预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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